韩最高法院裁定中国企业可在韩起诉韩企在华全资子公司

发稿时间 2021-04-16 10:23
韩国大法院(最高法院)日前裁决,即使韩国企业位于海外的全资子公司与外国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国内法院也有权行使诉讼管辖权。

大法院16日表示,已对中国公司向总部设于釜山的A公司追讨货款案做出终审宣判,撤销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原审判决,将此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总部设在釜山的A公司曾于2000年出资50万美元在华设立B公司,B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与中国当地公司就货款问题产生纠纷,四家中国公司因此在韩国法院起诉A公司,要求其支付15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8.8万元)货款。四家公司主张,由于B公司由A公司全资控股,根据中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A公司应对B公司所欠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位于首尔瑞草区的大法院(最高法院)  【图片来源 网络】



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中国境内的企业在中国发生债务纠纷后依据中国法律提出的诉讼请求与韩国并无实质性关联。二审法院也裁定该诉求不当,维持一审原判。但大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人A公司的地址在韩国,因此可充分认定该案与韩国有实质性关联,能够在国内进行审判。一审和二审法院因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的法理存在误解,导致判决结果出错。

大法院表示,由于A公司的财产在韩国,B公司又由A公司全资控股,若原告胜诉,从权利救济和司法效率方面来看,认可韩国法院的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符合案件审理的适当性和及时性理念。另外,国内法院管辖此案对A公司也并无不利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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