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O组合吴亦凡和鹿晗相继以所属经纪公司为对象,提出合约无效诉讼。此外,演员朴世荣、郑锡元和歌手Guckkasten组合今年也均因合约问题与经纪公司发证纠纷。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2009年制定“大众文化艺术人标准专属合约”后,虽然娱乐圈都在遵循此标准,但纠纷却仍然不断。那么,“标准合约”究竟包涵哪些内容?
▲ 收益分配由双方“自行协议”
标准专属合约虽然分为歌手和演员两类,但内容却大同小异。合约的主要事项基本为合约有效期和利益分配问题。标准合约以合作伙伴关系为前提,规定合同最长有效期为7年。如果超过7年,艺人可随时通知公司解约,通知后6个月合约自动解除。
帝国之子成员文俊英公开了经纪公司与艺人的利益分配率为7比3,引起轩然大波,但标准合约上却是空栏,由双方协议后决定。大部分情况下,由于经纪公司需在开发和培养新人方面投资相当部分资金,因此公司收取的收入份额较多。但近来,大多公司采用“浮动体系”,即便是新人也会从5比5的分配率起步,提高了艺人收取的收入比例。
收益结算理应每月进行一次,但大部分经纪公司都是以6个月为单位进行收益结算。有时候可能会发生几乎没有收入的情况,歌手则每三个月会有一批音源收入从移动通信社入账。另外,每月进行结算需要较多会计人员,但收益不稳定的小规模经纪公司实则很难大规模招聘专业人力。
合约期满后,艺人可以继续使用艺名、昵称、肖像、笔迹和音乐等知识产权;签约新公司后,也可以继续使用自己的艺名。但是,在离开原所属经纪公司后的1年内不可使用。相反,经纪公司开发的内容产业归公司所有。
▲ 签约前协商可防止纠纷
艺人与所属经纪公司发生法律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尤其与专属合约有关的艺人单方面毁约现象更加饱受争议。
根据标准合约,艺人单方面毁约将支付违约金。歌手遵循“毁约前两年月平均销售额X剩余月数”,演员则按照“出道后总销售额的15%以内”来测定。标准合约中未提到的项目需要另外拟签“附加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纠纷仍未得到解决的将法庭相见。但途径并非只有三审制的法院诉讼,有时还可通过纠纷解决机构——大韩商事仲裁院进行裁定。
如果双方中的一方在发生纠纷前先行毁约,对方可定下14天的宽限期,要求毁约方纠正违反事项,如若未果,可提出解约或赔偿损失要求。因此,虽然履行合约也十分重要,但在签约前进行充分协商和对话,完全消除芥蒂也是十分重要的环节。
一经纪公司相关人员表示:“艺人与所属经纪公司的法律纠纷与未认真对待签约也有一定的关系。签约时应对合约内容熟知,进行充分地对话后统一意见。双方未进行仔细协商便签下的合约极有可能成为纠纷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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