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预防法》修订案将于本月13日生效,韩国保健福利部、疾病管理厅将下达义务佩戴口罩的行政命令,对不遵守该规定的人将征收罚款。疾病管理厅通过与相关部门和地方自治团体进行协商,制定了具体方案。为了防止实施过程中出现混乱,政府给出1个月时间的过渡期,各地方政府在过程中可以对过渡期时间予以调整。
修订案中规定义务佩戴口罩的场所包括大众交通、集会现场、医疗机关、疗养机构等,对象包括大众交通司机与乘客、集会的发起者与参加者、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与使用人员、疗养设施的入住人员与工作人员等,其他公共设施将根据防疫政策强度与病毒传染危险程度来决定是否适用。
例如,在保持社交距离措施下,夜店、练歌房、自助餐厅等12个高危场所将被要求佩戴口罩;在加强版社交距离限制措施下,300人以下的宗教设施、娱乐设施、电影院、网吧等将适用于该行政命令。各地方自治团体可以根据各地疫情实况,决定义务佩戴口罩的对象与场所。
修订案还对口罩的种类进行要求,口罩必须是食品医药安全处许可的产品,可以遮挡住口鼻等部位,防止飞沫传播。网纱材料、围巾口罩将不被认可,即使佩戴也会被罚款。义务佩戴口罩的对象中,不满14岁与不能自行佩戴口罩的残疾人可以免于罚款,在饮食、拍摄、出演节目、游泳等行为下,也可以免于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