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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权委员会向宪法裁判所提出意见,认为堕胎罪侵害了女性的基本权利,是违宪的。
根据人权委17日的说法,上个月25日召开的人权委第4次全员委员会就提交宪法裁判所违宪法律审判意见一事,决定对堕胎处罚侵害女性的自我决定权、健康权、生命权、再生产权等。
人权委正式提出关于堕胎的违宪意见尚属首次。
人权委员会指出:“生育是对女性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但对于堕胎罪,国家权力不干涉经济、社会问题,不承认自己的决定权。”
人权委员会谴责说:“《刑法》不例外,全面禁止堕胎,《母子保健法》允许堕胎的理由也非常有限,因此只能接受非法堕胎手术。即使接受医生的手术,也属于非法行为,因此不能保障或要求医生进行手术,即使手术后出现副作用,也不能追究责任,因此女性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正受到严重威胁。”
“堕胎罪还侵犯了自由决定自己子女数量、生育间隔和时间,并为此获得信息和手段的再生产权”,“根据国家人口政策的需要而受到左右,也受到了利用优生学上的允许条件来选择生命的质疑,因此对于堕胎罪的立法目的,是否合理地实现,很难接受”。
人权委员会表示:“通过处罚是否有预防和遏制堕胎的效果令人怀疑”,“希望宪法裁判所能做出英明的判断,废除长期束缚女性的堕胎罪条款,为女性作为基本权利主体生活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