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法院:三星不必为“爆炸门”承担赔偿责任

发稿时间 2020-05-28 13:01
韩国法院:三星不必为“爆炸门”承担赔偿责任
韩国大法院28日对消费者向三星电子产品电池自燃索赔一案作出复审判决,三星电子不必为旗下Note7产品问题对消费者带来的精神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三星电子在作出召回问题产品决定之前,虽然消费者曾有过暂时的不安心理,但这很难被认定为精神损失。

三星盖乐世Note7产品于2016年8月上市,预售时就收获了巨大人气,甚至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但在机器发售不到一周时间里,全球各地出现消费者购买的Note7发生自燃或爆炸的情况,产品发生如此巨大的安全隐患,让三星电子推上舆论风口浪尖。最终三星在同年9月2日举行召回产品并承认是电池设计缺陷导致自燃。

此后韩国国内有1858名消费者奖三星电子告上法庭,要求三星陪产更每人5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3000元)精神损失。消费者认为,所购买产品由于存在自燃风险,受到心理上的冲击,由于召回措施消费者不得不交换和退货,这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此外,对于拒绝归还问题产品的消费者,三星电子采取了限制该型号机器充电功能的措施,这侵害了消费者的使用权。

法院一审判定,自燃事件发生后,三星电子在全国销售点都设立了回收处,消费者能方便地拿到全额退款。三星电子的做法没有到可以认定赔偿责任的程度。一审过后有204名消费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电池发生自燃的三星盖乐世Note7 【图片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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